中节能工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企业科学技术协会组织通则以及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中国节能环保集团有限公司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结合中节能工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研院)发展的实际需要,为明确企业科协的性质、宗旨、地位、任务和组织办法,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会名称为中节能工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科学技术协会,简称中研院科协。

第三条  中研院科协是中研院科技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公司党组织、管理决策层联系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推动集团公司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的重要力量。业务上接受北京市科协和中国节能科协的指导,贯彻国家、北京市和集团公司科学技术工作方针及公司科技创新发展规划。

第四条  中研院科协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履行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的职责定位。围绕集团公司和中研院的科技创新工作,开展各种群众性的科技活动,促进企业科学技术的进步,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集团公司和中研院科技创新发展;团结企业科技工作者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依靠、面向科技工作”的基本方针,推动企业发展;代表企业科技工作者利益,反映他们的意见,维护他们的权益,为企业科技工作者服务。

第五条  中研院科协遵守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按照本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二章   任务

第六条  中研院科协的主要任务是:

1.密切联系科学技术工作者,宣传党和国家的科技工作路线、方针、政策,组织科技工作者学习和研究国家科技创新战略,落实科技创新各项举措;

2.反映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加强自律管理,促进职业道德建设;

3.围绕集团公司和中研院自身的科技创新战略规划以及集团公司科技创新特点、经营发展需要,面向集团公司重大项目、技术难题等,开展技术创新、技术培训和科技咨询活动,为集团公司科技发展提供依据和服务;

4.注重激发广大员工的科技兴趣,发现和培养杰出的行业工程师、创新骨干和科学家,表彰奖励优秀科学技术工作者,举荐科技人才;组织开展学术和技术交流活动,促进提高研发水平,评选推荐优秀科技成果;

5.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普及科学知识,推广高新技术,开展技术培训,提高全体员工的科学文化素质、技术水平、创新意识和科技管理水平;

6.开展对外科技交流与科技协作,与学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建立紧密联系,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企业创新发展;

7.建设科技工作者之家,开展科技人员座谈会,表彰奖励有突出贡献的科技工作者,宣传他们的先进事迹,向上级科协推荐优秀科技工作者;

8.完成院领导和上一级科协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中研院科协实行会员制,发展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会员拥有的权利如下: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

2.对公司科技工作有建议权和批评权;

3.优先参加公司科协举办的各种活动。

会员履行的义务如下:

1.遵守本章程,执行决议和决定;

2.维护公司利益,保守公司技术秘密;

3.参加中研院科协各项活动,完成科协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九条  个人会员有退会的自由,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中研院科协委员会确认,即可退会。若触犯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集团公司及中研院相关规定、本章程的,经中研院科协委员会决定,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条  中研院科协个人会员因本公司合并、分立、破产、清算等、或个人工作变动脱离中研院的,其会员资格自动取消。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中研院科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中研院科协委员会是中研院科协的领导机构。

第十二条  中研院科协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每三年举行一次,由中研院科协主席召集,也可由主席委托副主席召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十三条  中研院科协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中研院科协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2.审议和批准中研院科协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3.制定和修改中研院科协章程;

4.选举产生中研院科协委员会;

5.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在中研院科协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中研院科协委员会负责中研院科协工作。中研院科协委员会会议由中研院科协主席召集,也可由主席委托副主席召集。

第十五条  中研院科协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1.执行中研院科协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中研院科协主席、副主席;根据主席提名,讨论通过秘书长人选;

3.制定工作计划,审议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授予荣誉职务;

5.组织会员开展各项活动;

6.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中研院科协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长人选由主席提名,经委员会会议通过。科协秘书处依托中研院规划发展部,秘书处在委员会领导下开展中研院科协的日常工作。

第十七条  中研院科协设主席1名、副主席4名、秘书长1名、委员若干名。

第十八条  中研院科协委员会根据需要,可聘请相关领域优秀科学家或企业家为中研院科协顾问。

第十九条  中研院科协委员会委员应珍惜荣誉,遵守纪律,认真履职。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无故缺席委员会会议,没有正常履职的,一般应辞去中研院科协委员会委员职务。

因为严重违纪受到查处或受到刑事处罚的,撤销委员职务。

第五章  工作人员

第二十五条  中研院科协对其工作人员按照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中研院科协工作人员应热爱科学技术协会的事业,牢固树立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的思想,持续改进工作作风,深入工作现场,密切联系和真诚服务科学技术工作者,不断提高科技素养、专业技能和服务能力。

第二十七条  中研院科协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养和教育,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培训工作,提高工作人员的科技素养和专业能力。

第二十八条  中研院科协工作人员应自觉加强纪律和道德约束,共同维护科学技术协会作为中研院科技工作者之家的良好形象。如有违犯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第七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经费来源:

一、中研院划拨专项活动经费;

二、中研院科协承接国家及集团公司科技创新相关的补助和资助;

三、中研院科协举办科技咨询活动、技术协作和创办技术经济实体的收入;

四、捐赠;

五、其他收入。

第三十条  建立学术交流、科学技术普及、人才举荐和奖励等专项基金。

第三十一条  中研院科协的经费、资产及国家、地方和集团公司拨给中研院科协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第三十二条 中研院科协将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集团公司有关财务规章制度。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中研院科协会址设在北京。

第三十四条  中研院科协的英文全称是CECEP ENGINEERING TECHNOLOGY RESEARCH INSTITUTE FOR SCIENCE AND TECHNOLOGY,缩写为CETRIAST。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由中研院科协制定,解释权属于中研院科协。